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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广安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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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7 23:21: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国家和四川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广安市实际,制定广安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
第一条 土地供应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投资者可选择出让、划拨、入股、承租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二条 凡在我市投资兴建生产性、公益性及旅游景区景点开发项目,按经审定的项目规划设计的土地规模供地,在合同规定期内开工建设的,供地价格执行成本价,每亩不超过4万元。供地价格不含该宗地涉及的房屋拆迁及补偿费用。
第三条 凡在我市投资购买已建成或在建的交通、能源设施控股权或一定时期经营权的,购买现有国有(集体)企业、学校、医院等的,属于通过转让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用地,办理转让手续,减半收取土地出让金。
第四条 鼓励利用宜林宜草荒山、荒地造林种草,实行谁造林、谁种草、谁经营、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单位和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质押;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以申请续期。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转让(租)。
二、税收政策
第五条 企业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在2001年至2010年内,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在我市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其中:内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除另有规定外,上述各类企业主营收入需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第七条 凡在我市投资修建国道、省道公路和航道、码头、车站的,其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免税用地不能改变用途,改变用途的,自改变用途之日起,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据实列支,计入管理费用在税前扣除。盈利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含10%)的,其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据实列支。
第九条 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该企业技术改造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抵免,不足抵免时,可延续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
第十一条 凡在我市新办的投资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在我市兼并或收购亏损严重或资不抵债企业,新办的企业从投产当年起,被兼并或被收购的企业从开始盈利年度起,前3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政府用于企业及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凡在我市兴办的生产性企业,其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使用年限的,可向财税机关申请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市设立的生产经营机构或场所发生的年度亏损,可用下一年度所得弥补,下一年度不足弥补的,可延续弥补,但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三条 凡在我市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转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凡符合以下4项条件的,由企业申请,劳动就业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收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国有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3、吸纳本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在我市依法开垦荒地、荒滩,从取得收入的年度起免征农业税3年,移民依法开垦荒地、荒滩,从取得收入的年度起,经核准可免征农业税5年。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获得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生产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第十六条 对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生态林应占80%以上)产出的农业特产收入,自取得收入年度起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三、收费规定
第十七条 凡在我市投资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属地方政府征收的各种配套费免于征收。
第十八条 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取得合法经营执照,有固定生产或经营场所的,投资者及其员工可在广安城区落户,公安部门办理手续时只收取工本费。
第十九条 在我市投资购买国有、集体企业产权的,其评估、验资、咨询、公证等费用,按规定标准低限减半收取。
第二十条 在我市投资购买企业,企业产权转让后,使用原企业水、电、气等设施的,可直接办理过户手续,只收取工本费。新开户使用水、电、气、通讯设施的生产经营性企业,办理有关手续所需费用,属行政性收费的按低限减半收取。
第二十一条 实行《收费服务指南》制度。由市物价部门对企业发放《收费服务指南》。收费单位必须出示中央、省、市政府批准的有关文件和我市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按《收费服务指南》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否则,企业有权拒交,并可向投资者投诉稽查中心或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举报。
四、服务保障
第二十二条 对投资者实行“一站式”服务。由市、县两级行政服务中心为投资者无偿代办立项、名称核准、审批合同章程、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用地、用水、用电、建设等各类手续。只要申报材料齐全,7个工作日内办结本级各类手续,特殊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由行政服务中心督促相关部门对口上报,并跟踪办结。
第二十三条 推行政务公开,实行行政公示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和主办负责制。企业及投资者有权对未履行承诺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投诉,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赔偿。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服务中心和投诉稽查中心,及时受理投资企业反映的问题,并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投资企业跟踪服务制度。凡在我市投资兴办的企业,实行领导和部门跟踪联系制度,帮助企业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六条 凡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的,投资者及其企业员工的子女,需在我市入学的,按其住所区域,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就近入学,免收借读等费用。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法机关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积极主动为投资者排忧解难,提供法律服务,依法严厉打击涉及投资者生产、生活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在我市投资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促进和支撑作用的项目,可实行一企一策,执行更为优惠的政策。
第二十九条 本优惠政策由广安市招商引资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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