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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培训后分享一下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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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3 21:20: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天早上按北京市某区旅游发展委员会的指示,去接受《旅游法》培训,主讲者为参与此法起草的教授。现将一些意思讲一下,仅谈涉及户外的内容。不分析,大家自己判断。

1. 旅游的六大要素(食、住、行、游、购、娱),核心有二焉,即住宿和交通。如果提供的内容同时涉及此二者(交通暂以机票出售为准),就需要进行旅行社登记。

2.《旅游法》中特别提到网站线路推广这一块,值得注意。

3. 以前的旅游保险是自愿式的,以后将改为强制保险。

4. 救援是要收费的。当然,救援组织也会规范的,旅游局有可能设立救援基金。

5. 旅游者有任意解除权,就是说玩到哪一段想结束都可以。当然,是需要跟组织者协商经济问题的。

6. 景区流量控制快启动了,十一时去巨热门的景点(如故宫、八达岭)最好预约一下票。

7. 旅游者必须具备一定素质,《旅游法》中除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外,还提到了生态效益。


特别说明:
配合《旅游法》的出台,一番检查是少不了的。至于查法有:一是点查,检查旅行社的门市部、网点,以及在景点蹲查用车及从业者资格;二是路查,这种比较少,在个别收费站检查载客车辆;三是网查,根据网上的推广资料顺藤摸瓜。
发表于 2013-9-23 21:37:2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3-9-23 22: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3-9-23 22:46:24 | 显示全部楼层
每一条都有问题
制订此法的自行旅游过吗
发表于 2013-9-23 23:03:3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3-9-23 23:20:54 | 显示全部楼层
俺就溜达溜达,不违法的。帮顶!
zzy
发表于 2013-9-23 23:38: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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