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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法院许建兵院长与女人大代表许丽的勾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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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 10:56: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东台法院许建兵院长与女人大代表许丽的勾结
近日,记者接到一起投诉,称东台市法院在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在案件当事人要求进行司法鉴定并向法院递交了有关材料后,东台市法院扣留了鉴定所需的样本材料和补充材料,案件承办法官甚至以法院的名义先后多次前往负责鉴定的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要求该中心不予鉴定并出具无法鉴定的说明,最终,由于东台市法院的干预,该案件的决定性证据未能进行司法鉴定,直接导致被告方一审、二审败诉。
究竟事实如何?记者赶往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和上海华东政法大学进行了调查。
根据投诉人上海天丽人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东台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下达的判决书显示,2007年12月,上海天丽人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方)委托东台金丽达工艺品有限公司(原告方)加工特定样式的方格手绗被,2008年1月,天丽人公司取消了该份订单,2008年8月金丽达公司向东台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丽人公司赔偿因取消订单而造成的41万余元的经济损失。
    作为赔偿的主要依据和直接证据,金丽达公司向法院提供了一份由金丽达工艺品有限公司和江苏金丽达印染有限公司签订的日期为2008年1月的产品供销合同,以证实在取消订单前,金丽达公司已采购了加工产品所需的原料。
对于该份决定性证据,被告天丽人公司认为,金丽达工艺品有限公司和江苏金丽达印染有限公司为关联公司,故对合同产生的时间不予认可,认为该合同为事后补签,并要求对合同上的文字打印以及盖章时间进行司法鉴定,负责鉴定的单位最终确定为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2009年3月10日,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向东台市人民法院出具了《委托鉴定事项说明》,结论为“限于现有技术条件,文字打印时间难以鉴定,盖章时间限于样本条件,具体的盖章时间难以结论”。
至于无法鉴定的原因,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在说明中提出,关于打印文字形成时间和盖章形成时间的鉴定,需要东台市法院进一步提供两家公司合同专用章以及打印文字在同一时间段和合理怀疑时间段内形成的样本材料若干。
据此,东台市人民法院与盐城市人民法院两审认为,因鉴定结论无法否定原告方主张的该份合同形成时间为2008年1月,故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判令被告天丽人公司赔偿原告金丽达公司经济损失41150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诉讼保全费。
对此,上海天丽人公司向记者反映,在申请鉴定期间,东台市法院拒收被告方应缴纳的鉴定费用,且并未向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提供样本材料,法院还甚至曾多次上门找到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要求鉴定中心出具不可鉴定的说明,并向记者提供了包括录音、邮寄给法院对比材料的快递底单在内的若干证据。
对于当事人所反映的有关问题,记者在前往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采访了解,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通过查阅记录和向鉴定承办人询问后,明确回复,“东台市人民法院并未向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缴纳鉴定费用和提供样本材料,致使鉴定中心无法进行鉴定。”据鉴定中心的一位负责人回忆,在鉴定期间,东台市法院先后派人来到鉴定中心,向鉴定中心提出了出具无法鉴定的情况说明的要求。
为了进一步核实事实情况,记者又赶到东台市人民法院进行了解,法院办公室一位负责人在与该案审判长张少春和承办人祝菁进行了联系后告诉记者,两位法官均无时间,当下无法接受采访。记者遂留下了联系方式和当事人反映的若干问题,并约定于次日之前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回复,但截至发稿之日,仍未得到东台法院的回复内容。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有关专家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司法鉴定中相关材料的交接程序是十分严格的,法院提交鉴定材料后会收到鉴定机构出具的交接材料清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文书中也会将相关的鉴定材料列明。而记者注意到,在这份无法鉴定的情况说明中没有提及投诉人提交的对比鉴定材料。该专家还表示,司法鉴定应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法院干预司法鉴定的行为是对法院的司法公信力的极大伤害。
据举报人反映,原告方东台金丽达工艺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许丽,为江苏省人大代表。本网将继续关注此案进展。
本网9月19日东台电
发表于 2011-10-8 13:28:1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不是什么新鲜事!大家都知道
发表于 2011-10-10 22:42:3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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