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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纠纷司法解释已出台 霸王条款将受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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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6 16:28: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旅行社擅自提高旅费、旅游途中发生意外难索赔、老人小孩跟团须多交费……近年来,旅游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由于涉及环节多、链条长、责任主体多元化,加大了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纠纷的解决难度。2010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为《规定》)正式实施,此次司法解释从旅游者的人身安全,到旅游者的行李物品以及证件、护照安全,均作出了规定。
霸王条款将受约束
《规定》第六条明确,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旅游者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旅游者在自行安排的旅游活动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司法解释也规定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旅游者个人信息受到保护
《规定》第九条明确,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者携带行李丢失明确责任
《规定》第二十二条指出,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为旅游者代管的行李物品损毁、灭失,旅游者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损失是由于旅游者未听从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事先声明或者提示,未将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由其随身携带而造成的;(二)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造成的;(三)损失是由于旅游者的过错造成的;(四)损失是由于物品的自然属性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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