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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通告--望车版朋友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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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4 21:39: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 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5月31日,为本市2006年度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期内,一级防火区禁止擅自野外用火,二、三级防火区禁止烧荒、点篝火、上坟烧香烧纸、野外烧烤、吸烟;在山区林地作业和通行的机动车辆,必须严防漏火、喷火,严禁司乘人员丢弃火种。因特殊需要在一级防火区生产性用火的,须经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区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核发用火许可证。在一、二级防火区组织大型群众活动的,应当制定具体防火措施,并报区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3月15日至4月15日为本市森林防火戒严期,各级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禁止携带火种进入森林和林地。二、各级人民政府护林防火机构和有林责任单位,要全面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加强宣传教育,严格管制火源,搞好防火检查。三、各级防火区要设立禁火标志,并在重点林地四周开设防火道,清理林下可燃物。四、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组成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各项防火措施,做好与防扑火相关的工作。五、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及时向市、区、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立即组织扑救,并迅速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禁止动员和组织残疾人员、孕妇及未成年人扑救森林火灾。六、各级森林防火工作机构必须坚守岗位,24小时领导带班,专人值班,保证通信畅通。扑火队伍进入戒备状态,做好扑救林火的各项准备工作。指挥:二ΟΟ五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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